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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典型案例③】网购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十倍索赔
2023/3/16 9:17:15 www.thepaper.cn    点击参与讨论
 
今天是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屯溪区法院整理了涉及食品安全、网络购物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3:网购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十倍索赔
李某某诉广州市某茶叶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7日,李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名为广州市某茶叶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10条竹筒茶,共计2680元。李某某收到货物食用后感到身体不适,经查看发现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均为2015年4月5日,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日期(2015 年10月1日)之前,李某某认为该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审理过程中,该茶叶公司辩称,商标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实际是原料日期,属于标注日期错误,茶叶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17年,并已得到整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茶叶公司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茶叶的具体原料日期及生产日期,且即使上述抗辩事实存在,也已构成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存在生产日期信息虚假不真实的情形,系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另由于上述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在生产许可证实施日期之前,也明显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产生食用未经生产许可食品的风险。因此涉案茶叶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遂依法判决该茶叶公司退还李某某茶叶价款2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68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该茶叶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成份。法院判令商家退还价款并十倍赔偿,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前网购已成为群众购物消费的重要途径之一,电商平台店铺的经营者同样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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